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2、用人单位跨县(市)、区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按行业分类确定缴费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6%、0.8%、1.3%、1.4%、1.5%、2.8%、2.9%、3.0%。
四、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参保单位须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后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哪些情况属于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哪些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多少?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十、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 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等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十一、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有哪些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在外地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在就医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十二、工伤职工是否可以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四、工伤职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以后随全省统一调整。
十五、什么情况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六、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1、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之日起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向经办机构提交事故报告。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报送书面事故报告。报告同时须附以下3个材料:①发生事故当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②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③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名制名单。
3、及时为职工进行工伤认定。职工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七、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门诊、住院病志、相关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和处方、医疗费收款收据(原件)等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十八、工伤职工应如何就医治疗?
1、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伤残等级证到市医保局工伤科办理工伤医疗就医手续。就医时必须由本人持医保局工伤科开具的工伤医疗就医手续、社会保障卡到市统一的定点医院就医。不允许由他人带开药品,一经发现将对定点医院处以违规费用数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2、工伤职工就医只能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治疗,不允许在药店购药。工伤医疗费用结算依据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目录外的药品由工伤职工本人自负。
3、对工伤与疾病界线不明的,工伤职工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对急需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如属工伤范围的疾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4、工伤职工就医时要自觉遵守医院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开药坚持同一功能的药只能开一种药。用药原则坚持从一线药品到二线药品,先口服用药后静脉给药的原则;辅助检查要求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原则。
5、工伤职工需要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须由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待治疗出院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结算。
6、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工作或居住的,应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医疗费用超过一年以上的,原则上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十九、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24小时内未向经办机构报告(节假日顺延),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含用人单位欠缴、断保),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十、补充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补充工伤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由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一个自然年度的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十一、补充工伤保险都有哪些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偿金10万元;
2、职工因工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万元,五级2万元,六级1.8万元,七级1.3万元,八级1万元,九级0.7万元,十级0.5万元;
3、工伤职工旧病复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每提高一个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0.6万元;
4、参保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一次性给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万元。
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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