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财政局 |
铁市卫发[2015]47号
关于调整完善2016年全市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市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扩大新农合受益面,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根据辽宁省卫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2016年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调整如下:
一、增加重大疾病病种,提高其保障水平
1、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手术治疗2个病种按照重大疾病管理,经转诊到市级及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2万元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补偿,对超限额部分按新农合现有补偿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2、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2个病种患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所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3、苯丙酮尿症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按照总医疗费用(含无苯丙氨酸大米、低苯丙氨酸大米、无苯丙氨酸面粉、低苯丙氨酸面粉、无苯丙氨酸饼干、低苯丙氨酸饼干等治疗儿童苯丙酮尿症所需特殊食品费用)的70%进行补偿。
二、提高住院报销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继续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加和的补偿模式,提高县级、市级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
乡级:0-500元补偿比例50%,501-2000元补偿比例80%,2000元以上补偿比例60%;
县级:0-800元补偿比例40%,801-10000元补偿比例由70%提高至75%,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55%;
市级:0-1000元补偿比例30%,1001-10000元补偿比例由55%提高至60%,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50%;
省级:0-1000元补偿比例由30%提高至35%,1000元以上补偿比例45%。
银州区、清河区、经济开发区仍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充分考虑其基金使用风险基础上,继续执行住院、门诊补偿比例下浮5%的政策。
三、提高补偿封顶线
一般疾病年住院、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11万元。重大疾病病种补偿封顶线由12万元提高到13万元。
四、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协议管理。对违反新农合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出警告,做出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奖优罚劣。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完善制度流程,促进新农合服务水平提升。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坚决遏制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发生。
新调整补偿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铁岭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5日
铁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