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中心医院
视频监控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通知
项目名称:铁岭县中心医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
发布时间:2015—12—8
所 在 地:铁岭县中心医院(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16号)
行 业:网络通信
截止日期:2015年12月9日
项目概况:铁岭县中心医院东侧办公楼(原铁岭市机关卫生所办公楼)、西侧门诊楼(原铁岭市银州区卫生监督所及疾病控制中心办公楼)监控系统的安装工程。
投标须知
项号 | 条款号 | 内容规定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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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铁岭县中心医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 施工地点:铁岭县中心医院 安装规模:40个点位 质量要求:合格 工期要求:2015年12月11 日至2015年12月21 日,共计:10天 招标范围:安防监控采购安装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
2 | 2 | 资金来源:自筹 |
3 |
3.1 | 投标资质与合格条件: 投标人资质要求:安防工程施工,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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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2.1 | 投标投效期:2 天 |
5 | 13.1 | 投标预付款:招标方支付投标方 10 %的材料预付款项。 |
6 | 14.1 | 现场踏勘:不组织 |
7 | 14.2 | 投标答疑会:不组织 |
8 | 15.1 |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四份 |
9 | 17.1 | 投标文件递交:铁岭县医院 投标截止日期:2015 年12 月 9日上午8 时 |
10 | 19.1 | 开标:时间:2015 年12 月10 日上午9 时 |
11 | 22.2 |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
附件:
附件: 采购安装条款 一、投标人资格: 1.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所采购货物的厂(商)家 2.必须在辽宁省注册登计合格 3.公告中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投标人须知: 1.中标人需负责免费运输安装等相关服务。 2. 交货地点:铁岭县中心医院指定 3.中标人需免费提供质保一年。商品出现问题,换新。 5. 商品终身维护,免费维护期一年,如设备或线路出现问题,需在24小时内响应。 6.本次采购采用综合中标法,即符合采购要求的情况下报价最低者中标。 7.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投标及履约过程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8.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责任。 9.投标人需交2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如中标,投标保证金会转为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执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回给中标人。 10.要求中标人在当日签订合同。 三、质疑与投诉: 1. 质疑 1.1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2 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中心质疑。采购中心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受理质疑并作出答复。 1.3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1.4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中心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5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6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中心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7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收到质疑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 (2)质疑不属于本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的,应告知质疑供应商。 (3)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自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中心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1.8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商品内容少,日期是否可以缩短)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 投诉 2.1 投诉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2.3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中心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4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5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废标: 本文网址:https://tlxzxyy.com/show/405.html ![]() |